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27 bob体育直播官网地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八条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完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不是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的,可派出有关人员参与完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有关标准;

  (三)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公司(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指南;

  (五)“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第十条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做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有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在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做监督,在工程完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现场踏勘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单》(附件2)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附件3),落实房屋的品质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不再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做好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4)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入县级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十五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察觉缺陷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十六条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不是正常,是不是满足卫生标准要求。如察觉缺陷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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