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业主状告开发商!法院判了:开发商违约退钱、赔款!

2024-04-16 行业新闻

  2019年7月,闫某与阜阳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闫某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闫某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36万元,剩余30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2020年底,闫某开始对新房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经装修人员提醒,闫某发现房子主卧窗户上方横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与阜阳某地产公司协商无果后,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实地查看,涉案房屋主卧横梁处存在疏松、夹渣、露筋及裂缝等严重外观品质缺陷。经鉴定,涉案房屋主卧横梁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5.9MPa,设计强度等级为C30,箍筋间距偏差较大,实施工程质量偏差及缺陷对该结构构件可靠性有影响,应做加固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整体的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涉案房屋主卧窗户上方横梁两端支点为剪力墙,系主体结构连梁构件,应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故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阜阳某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质量经鉴定确属不合格,已构成根本违约,闫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闫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一并解除。

  上述合同解除后,阜阳某地产公司应将购房首付款、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闫某,将剩余贷款本金返还给银行,同时还应赔偿闫某包括装修损失等在内的各项合理损失。

  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闫某在装修时发现房屋整体的结构质量不合格,因开发商一直未予以解决,致使闫某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闫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已花费的装修等损失。

  因此,购房人在购买的房屋交付后,要认真检查房屋的质量情况,根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不同,在保修期内及时要求开发商予以处理,减少扩大损失,并选择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权利。另外,在装修时应当避免任意破坏房屋的整体的结构,确保房屋承重结构完整,共同维护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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