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2024-01-09 行业新闻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废止。本文将从《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以及《管理办法》实施后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方面对其进行简要解读。

  《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反法律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1、检测适合使用的范围及检验测试的内容:《管理办法》加强完善工程质量检验内涵,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验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将检验测试的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测试的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规定更全面,覆盖面更广。

  2、资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质无需提供CMA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身份证和社保合同,增加了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格;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规定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

  3、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开始实行电子证照,促进省市间互通互认,证书格式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5、变更申请: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6、回避对象: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上,将设计方改为建设单位,明确了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更好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7、单独列支检测费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

  8、见证人员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对见证要求更加明确具体。

  9、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增加了审核人员,删除加盖公章;明确了检测报告的必要信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0、可溯源性要求:《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强调检测机构应当做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可溯源性。

  11、复检结果备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12、监管机制:《管理办法》新增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新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确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增加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13、处罚力度:《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至3万元变更为5万元至10万元;新增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增了检测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均不同程度地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尤其是对检测人员个人的处罚,能让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更加规范。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不能由其他单位委托,否则无法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带来非常重大的项目风险,在实务中要高度重视。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但该条款对于无资质、资质过期、超出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检测合同是否无效,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判例,不具备案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因有损害公共利益之虞,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先后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旭辉河南事业部、河南国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周口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南乐国土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现代农业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非诉领域参与合同起草与审查、房地产企业尽职调查、政府投资基金研究等项目,并先后参与多个投后监管项目;在诉讼领域,处理多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在破产领域,参与河南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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