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2号关于停止对进口冷轧板卷施行反推销办法的公告

2024-02-14 产品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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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起为5年。

  鉴于该案的特殊状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同,商务部决议暂不对被查询产品施行反推销办法。后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2003年第75号公告,决议自2004年1月14日起康复征收反推销税。康复纳税后,因为冷轧板卷国际市场状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产生本质改变,商务部于2004年5月17日发布第22号公告,决议对持续纳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查询,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3号公告,决议自2004年9月10日起,间断施行该反推销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规则,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许诺的实行期限不超越5年;可是,经复审确认停止征收反推销税有或许导致推销和危害的持续或许再度产生的,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能够恰当延伸。

  2008年1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号公告,提示国内工业冷轧板卷案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将于2008年9月23日停止,并规则国内工业或许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许有关安排可在该反推销办法停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请求。

  在公告规则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工业或许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许有关安排按该公告规则提出的期终复审请求。一起,商务部决议不自动对该案建议期终复审。

  鉴此,商务部决议自2008年9月23日起停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施行反推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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